一、起草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 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礼亨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蕉坑水库应急水源及上游集雨区),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工程。
2.下历河、老城河、月子河、龙头河、迳脑河、鹅公河、九曲河七条主要河流、沿河两侧垂直距离100米范围。
3.城市建成区规划边界、镇级规划区、定南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富田工业园)。
4.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东江源头保护区、云台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省级公益林和重点公益林。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需要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7.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外环线100米内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1.全县主干河(下历河、老城河、鹅公河、九曲河、月子河、龙头河、迳脑河)沿河两侧垂直距离100-500米范围内;
2.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铁)、城市外环线外侧垂直距离100-500米范围内;
3.历市镇历市、良富、恩荣、中沙等村;天九镇九曲村;岿美山镇古地、古坑、寨头等村;
4.县、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限养区。
(三)、可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可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