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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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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定府办发〔2020〕4号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以及其他机构或单位捐赠资金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具体范围和规模如下: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包括土方、园林绿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扶贫办、纪委监委以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价在60-400万元;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60-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60-10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先经过财政局的造价评审。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单项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根据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发包。项目施工及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以预算价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造价下浮10%后在10-60万元的工程项目以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现行定额编制预算并到县财政局备案,以预算价下浮10%后签订施工合同;县财政预算审核价在6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则以县财政预算审核价作为政府采购预算价,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发改委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非财政备案工程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对在预算、决算审核中发现预算造价差异达20%以上的,将该预算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县工程结算审核部门负责对10万元以上限额的政府性投资工程结算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限额以下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是限额以下工程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实行投资终身追究负责制。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的相关领导、项目法人代表、承担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投资决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终身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工程金额计价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及服务发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定府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单位。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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