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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系列学习宣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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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协同事项处理以及办结等情况,规范了人社部门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机制。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第四章 办理”,了解相关规定。

01

人社部门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事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章的规定执行。

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举报事项,再次举报的,可以合并办理;再次举报并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办理期限自确定合并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异地调查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移送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或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办要求办理,并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办理结果。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

0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予以办结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报事项予以办结:

(一)经办理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机构处理,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的;

(二)经办理未发现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办结的情形。

0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办结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04

人社部门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

(一)举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办理的;

(三)因被举报的机构、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办理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确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

0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情形消除后,调查处理期限如何计算?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对举报事项的办理。办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0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结果如何告知举报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答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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