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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系列学习宣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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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丰富了举报渠道,并对每种举报渠道人社部门如何受理的工作机制进行详细说明,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后进行审查的时限和告知受理的时限等也进行了明确。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中关于人社部门如何受理举报等规定。
01

人社部门受理举报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收现场口头举报,应当准确记录举报事项,交举报人确认。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实名举报的,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经告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
接收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
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督办举报事项。
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
02

受理举报的审查时限及不予受理情形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
(二)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
(三)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但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
除前两款规定外,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03

受理举报告知时限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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