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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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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监督举报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举报范围”,明确了举报的途径和办理受理过程,强调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保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了解《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受理的基金范围、以及内外协同机制和工作原则等规定。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基金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三、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内外协同机制
《办法》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的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办法》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四、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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