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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系列学习宣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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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丰富了举报渠道,详细规定了举报要件和举报方式,为举报人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指引。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中关于举报渠道和举报要件等规定。

01

举报渠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我市具体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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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举报材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03

举报相关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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