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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系列学习宣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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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举报材料的保管、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了解相关规定。

01
举报材料的管理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接收举报事项的举报人、被举报人、主要内容、受理和办理等基本情况。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02
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报告制度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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