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
在本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县户籍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城乡特困
持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低保边缘家庭
持有本县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1.在我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2.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3.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本县常住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1.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低于我县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日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为基准;2.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
(五)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二、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的,可通过网络或向就近的村(居)委员会、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支付宝扫描“赣服通”二维码,按操作流程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2)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镇(管委会)受理。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3.受理公示(公示调查和评估核对同时进行)。
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开栏、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一是上户核查。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镇、村干部)按照下列方式开展实地调查,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核实人员结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填写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
二是系统核查。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告知受理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综合评估,向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反馈评估结果。
5.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6.备案。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申 请 流 程
三、认定标准
(一)城乡低保
给予确认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确认: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89元x2=26778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41元x2=69882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 且家庭⼈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乡特困人员
(一)对象范围:持有本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可认定为特困人员: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均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均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也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也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5.未叠加享受社会救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