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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补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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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权益,防范虚报冒领,保障基金安全,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2号)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2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条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

(一)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二)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5,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

(三)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象,即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含按高龄和缴费年限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乘以10个月。(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对象,未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予以退还。

第七条丧葬补助金申领资格。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人自参保人员死亡1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超过1个月未办理参保关系注销登记的,取消丧葬补助金资格,不能发放丧葬补助金,并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死亡后领取的养老金。第八条组织实施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丧葬补助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乡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要定期公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执行未领取待遇人员(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以对象死亡时间为准,即202271日零时后死亡的在职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1000元。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标准和申领有关规定仍按《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218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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