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议事协商工作,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6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必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村(居)民议事协商。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反映村情民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三)坚持平等公正、协商一致原则。要吸纳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协商讨论、决策及实施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协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四)坚持成果转化、注重实效原则。协商成果及后续落实情况必须按照村(居)务公开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全体村(居)民全程监督,确保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惠及于民。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村级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规民约等涉及村集体、村民切身利益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务联席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提倡从以下人群中产生:
(一)村党组织成员;
(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党员群众代表;
(四)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等);
(五)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农民合作组织、村级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
(六)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村民利益的十类重大事项议题,村务联席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二)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村务联席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三)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干部和村务联席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四)网络协商。面对较为急迫、涉及面广的议题,由村两委干部组建村民代表参与的微信群议事大厅,通过群内探讨及视频会议形式,让村民代表更加及时有效地参与议题讨论、了解决策事项、反馈群众意见、提升工作效率。
第六条 民主协商议事程序步骤:
(一)收集意见。通过民情家访以及工作QQ群、微信群等载体,经常联系村民,了解、掌握村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筛选议题。工作人员对反映的事项进行筛选,初步选出村民反映强烈的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三)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对协商议题,采取走访、问卷方式等进行前期论证,并拟订方案;
(四)公示公告。在召开民主协商会议前三天张贴公告,公示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相关群体和内容等;
(五)组织协商。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牵头,依托村务联席会开展协商,围绕本次协商议题,理智交流、自由、平等辩论、达成共识。会议记录完整,专人负责。
(六)协商结果。遵照所有相关人一致通过的原则,形成最终协商结果。
(七)督查落实。结果形成后,村及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对议事协商的结果进行组织实施,并建立跟踪督办制度。
(八)反馈结果。工作人员要将议定事项推进的过程、结果经过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九)立卷归档。定期将协商活动事项全部过程,进行立卷归档。
第七条 村(社区)“两委”应有计划地安排年度村(居)民议事协商活动,村务联席会主导的村(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