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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关系转接办法,如何有效保护流动人员医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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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已实现了全民医保,基本上全体国民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不过,参保人流动过程中医保关系能否便捷衔接、医保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支撑。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接办法》),《转接办法》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类别、经办流程以及相关政策衔接做出全面的规范,为各地进一步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供重要的政策和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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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转接类别,分类处理医保关系

通常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发生在两个医保统筹地区之间,也就是参保人因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将医保关系从一个统筹地区(转出地)转换到另一个统筹地区(转入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制度类别和统筹地区的结合,形成了三类医保关系转接类别:职工医保制度内关系转接、居民医保制度内关系转接以及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关系转接。三类情况都需要履行大致相同的业务经办流程,并经过这套流程最终完成关系转接、实现医保待遇享受在转入转出地之间的有效、合理衔接。不过,由于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以及有退休人员不缴费的政策规定,使得职工医保制度内关系转接还需要处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关乎能否享受退休待遇)两个特殊问题。此外,根据《转接办法》的规定,已退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不参与医保关系转接,如其发生常住地变动,应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管理范围,依托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待遇享受(医保基金支付)仍是参保地的责任。至于居民医保制度间的关系转接,也有需要解决按年一次性缴费(也就是通常前一年或年初就一次性完成了一年的缴费义务,不像职工医保是按月缴费)带来的待遇享受的衔接问题。《转接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制度内跨统筹地区转接医保关系,当年年内不转医保关系,继续享受转出地的医保待遇(也需要依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管理服务),等到参加下一年度转入地居民医保时再转接医保关系并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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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经办流程,压缩转接时限

无论哪种类别的关系转接,都需完成参保人医保关系从前一个参保地(转出地)到后一个参保地(转入地)之间的转换。相较于此前相关部门出台的医保关系转接经办规程,新出台的《转接办法》对医保关系转接的经办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规范业务经办业务流程关系转接经申请、关系转出和关系转入三个环节,去除了以往有的由转入地向转出地发出联系函、提出关系转接要求的环节。《转接办法》还在附件中为关系转接提供了转接申请和业务办理的标准化流程图。二是简化了业务经办手续,不再要求办理关系转接过程中提供《参保凭证》和《系函》,只需要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流转《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即可。三是大大缩短了关系转接的经办时限。与此前的关系转接经办规程相比,《转接办法》将转接工作的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联系15日+转出15日+转入15日)缩短到仅15个工作日(转出10日、转入5日),甚至鼓励各地在这一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经办服务。还需要指出的是,简化业务流程、缩短经办时限、为参保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医保关系转接业务办理,离不开全国互联互通的医保信息系统的支撑。《转接办法》明确要求,医保关系转接的经办管理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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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衔接中参保人权益保护与道德风险防范

对于参保人来说,流动过程中最为关切的就是关系转接前后的待遇享受是否能有效衔接,能否避免转接过程中一旦发生疾病医疗费用风险无法化解。这是关系转接过程中参保人权益保护最为重要的方面。不过,从医保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医保关系转接过程中既要有效保护参保人权益,也要防范参保的道德风险。参保人跨地区转换医保关系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主观故意的中断参保缴费,也就是拖延转接、迟迟不参加转入地医保,而是等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疾病风险时才参加转入地的医保。针对这种无病不续保、有病才续保的道德风险也应有所防范。


《转接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制度内转接医保关系时,如转接前后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中断缴费期内医保费之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医保转接前后的待遇享受可以无缝衔接,也就是不仅补缴之后即可及时享受转入地的医保待遇,而且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也可追溯享受。这一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期医保待遇的规定是此前相关规定所没有的,可以更好地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按照《转接办法》关于关系转接业务办理时限的要求,15个工作日(10+5)即可办理完成,3个月的时间办理关系转接绰绰有余)的,则视为存在主观故意拖延续保、中断缴费的道德风险,在重新参保缴费后需要设置一定时长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于目前各地医保关系转接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政策各不相同,或长至1年或短至1个月,《转接办法》要求按各地的现行规定执行,但规定了一个等待期的上限:不超过6个月。至于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医保关系的,大体采用与职工医保制度之内转换关系基本相同的待遇享受政策: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可通过按规定补缴以获得转接前后待遇连续不间断享受;超过3个月的需要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有所不同的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医保关系,参保人必须具备连续缴费2年的前提条件,才能获得3个月内通过补缴获得不间断享受待遇的权益保护。实际上,此前医保局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就已明确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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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的处理

如前所述,职工医保制度间转接医保关系需要特殊处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可见的当期医保权益,应随医保关系转接而转移。《转接办法》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随同医保关系的信息转接而同步进行资金的转移,由转出地转出并最终计入转入地新的个人账户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现行的职工医保政策,退休人员不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但前提是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条件,职工医保关系转接前后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成为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能否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医保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的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按累计的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来确定是否有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转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也就是职工还需要满足转入地的缴费年限政策要求才能享受当地的退休医保待遇。此外,《转接办法》还规定,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也就是推动将职工的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分离开来,不因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没有在当地领取养老金,而影响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这一规定也是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的重要举措。


总而言之,在人员快速流动的背景下,《转接办法》的出台给各地转接医保关系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政策依据。《转接办法》提供了统一规范的关系转接业务经办流程和待遇衔接的政策,必将有力促进医保关系转接的顺畅、便捷开展,更好地保护流动过程中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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