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类、技术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具体承担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的公路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绿色、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