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督促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抽派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前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财政厅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申报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在收到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投入救灾力量。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省公安厅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工程抢险力量在抢险救援和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9)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抢修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江西金融监管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11)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市、县(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并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