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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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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定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定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由县信息中心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具体由县信息中心会同县政府办、县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

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县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依照《定南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定府发[2009]34号),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信息中心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县信息中心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