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核发权限。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自2024年6月19日起,对于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县(市、区)分局不再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公开办理程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核发条件的,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受理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生态环境局803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8685088。
特此公告。
附件:1.赣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
2.各县(市、区)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