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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开一起自动监控领域典型案例】(涉嫌虚假标记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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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虚假标记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赣州市南康区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1月3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和废水进水、出水口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该公司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显示“停排”,但在此期间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有污水外排,进水提升泵站前端进水总管上方开有一个四方形切口,切口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溢流外排,与企业标记情况不符。


2024年1月6日上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和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11月起,因废水提升泵站格栅机反复被堵塞,但尚未彻底修复,导致收集进厂的大量超标生活污水经常直接溢流至附近的龙华工业园雨水总排口直排上犹江,生化处理系统处理效果不佳,实际外排废水总氮、氨氮超标。因担心平台超标督办,该公司相关人员便将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为“停排”,总氮、氨氮自动监测仪器标记为维护故障。经采样检测,溢流至雨水口外排的废水氨氮、总氮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总氮、氨氮自动监测仪器运维单位经核实为正常运行无故障,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显示实际外排废水总氮、氨氮超标。


二、查处情况


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通过虚假标记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9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23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对该公司执行副总严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应坚守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底线。但部分排污单位采取虚假标记设备故障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企图隐瞒超标排放事实,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层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对排污单位的数据逻辑分析比对、视频监控影像资料调阅等方式,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并点对点突击现场检查,固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精准打击,实现了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



来源:赣州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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