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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定南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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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推进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农字〔2020〕63号)和《定南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定府办字〔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等;

1、在县城规划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各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机制。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住有所居、先批后建、风貌统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农村建房管理原则。

3、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镇规划区内的执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区外的执行村庄规划。

(二)禁止、限制相关事项,规定农村建房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及不予受理申请或审批建房的情形、禁止行为等: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规划及建筑风貌要求,规定建房规划及风貌要求: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2、严格控制镇规划区外各行政村农民建房宅基地和规划建设标准;

3、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宅基地和规划建设标准原则上参照规划区外建房标准。

(四)审批管理规定申报审批程序:

1、村组审查,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镇级审批,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农村建房审批工作。

3、放线施工,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线服务。

4、批后监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监督农民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坚决落实农村建房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建房户“五到场一公示”批后巡查监管要求。

5、联合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6、办理产权登记,建房户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相关资料,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法律及监管责任,主要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和镇、村监管责任进行明确;

(六)明确将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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