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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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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817日,省长易炼红签署省政府251令,公布《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10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推动我省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省发改委于20194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历经两年修改完善,于今年7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是我省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是长期以来我省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8条,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管理实践,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一是规范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重大项目审批要严格执行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程序。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对简单项目和特殊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下一步,省发改委将制定出台简化审批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编制和报批要求。细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和报批要求,并强调,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四是规定审批有效期。明确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一年,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二年,主要是避免项目审批后长期未开工,发生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形

(二)健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确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一是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种方式。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和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入库和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二是明确计划决策程序。强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主送发改、财政和计划执行部门,抄送审计部门。三是明确投资计划内容和列入条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列入计划的项目要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确保资金到位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

(三)完善政府投资概算约束。《办法》将强化投资概算约束作为制度设计重点。一是严格概算核定。重点审查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研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明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审批可研报告。二是严格概算调整。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且增加幅度超过10%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报本级政府批准。三是严肃违规问责。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从4个方面,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实施的要求。一是明确项目四制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二是明确项目开工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审批决策程序,所需资金应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不得垫资建设。三是明确项目变更情形。明确项目变更建设地点、调整建设规模10%以上、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应重新审批。除此之外,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的,应调整审批。但是,项目已基本建成、项目单位擅自变更、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予重新审批和调整审批。四是明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时限。联合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方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项目监管方式。要求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明确项目监管内容。主要监管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实施基本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三是明确项目单位责任。要求项目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