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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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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定南县人民政府2024112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定府发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江西省2022年新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对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及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市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根据省级规定,就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我县2016年出台了《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府发〔2016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在认定程序、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方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组织管理方面与省市新公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二、修订依据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新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书面征求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合法性审查,2024年1018日,提交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24年1121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适用范围

《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明确,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纳入《实施细则》保障对象:在定南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多批次征地的,已被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的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起计算。

四、主要完善内容

《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各部门在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组织参保职责进行了明确,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更为有序,推进更为有力。

(一)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更加规范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审三公示的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天。

1.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

2.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小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复审;

3.镇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所、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初审材料及公示名单进行复审,复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村级初审名单有异议的,镇政府须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名单要在所在地镇政府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后,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县级联审认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镇政府报送的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依职责分工进行联审认定,各部门在联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镇政府再次调查核实。县级联审通过后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二)被征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程序更为明确

项目批复后,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及时开展,已通过认定程序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业农村局需及时将名单推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镇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申请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三)各部门职责更为明确

政府各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牵头组织开展用地报批时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及审核等工作

财政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认定与发证工作,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发放征地补偿;县公安局(派出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及变动情况的审核;

相关镇、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相关对象的认定、公示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送审工作,通知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的人员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环节稳控工作;

审计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民政负责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核算工作。

五、主要增加内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参保补贴标准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实施前(2022年6月14日之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补贴标准仍按定府发〔20161号文件执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月;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参保的,业务经办系统将核减参保补贴月数。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实施后(2022年6月14日之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 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县农业农村局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参保的,业务经办系统将核减参保补贴月数。

(三)明确特殊人群的参保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并缴交社保的,在服役、在校就读、单位就业期间核减补贴年限。退出现役(肄)业后失业(转入)后一年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一年内未参保的,将核减参保补贴月数。

解读单位: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安雪芳

咨询电话:1521615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