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某某保健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处罚对象:定南某某保健院,地址:县城建设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定南某某保健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案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二、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定南某某保健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大队依法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265号,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第0072号,对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和视频录像取证。
2020年11月2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定南某某保健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进行调查询问,曾某与叶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
2020年11月12日,大队向该单位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该场所案件委托人叶某某对定南某某保健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0年11月23日,大队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某某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大队工作。
2020年11月27日,定南某某保健院叶某某已交罚款表示会在复查期内整改好。
三、处罚依据
1、法则方面。定南某某保健院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罚则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自由裁量方面。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消防管理类)》:“其他场所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1类以上,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类,罚款金额增加1个梯次)无递增,其他场所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罚款金额增加1千元;决定对定南某某保健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