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严格审核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保障对象:在定南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多批次征地的,已被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的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被征地前,已将原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但仍居住在被征地村的;
(三)本细则实施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
(四)本细则实施前已死亡或实施后被征地前已死亡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审三公示的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一)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小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复审;
(三)镇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派出所、农业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初审材料及公示名单进行复审,复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村级初审名单有异议的,镇政府须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名单要在所在地镇政府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后,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进行县级联审认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对镇政府报送的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依职责分工进行联审认定,各部门在联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镇政府再次调查核实。县级联审通过后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四)重复申报的,按首次申报时间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数据共享机制,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季度定期将办理被征地农民证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乡镇、村居小组、户主、被纳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被征地时年龄、被征地时间、被征地项目及批次、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等)电子版推送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镇为单位推送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信息,各镇及时动员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逐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做到应保尽保。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参保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县农业农村局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原件。
第八条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2022年6月14日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补贴标准按本细则执行。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补贴标准仍按定府发〔2016〕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选定的参保险种由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未及时提交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的,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及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2022年6月14日之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 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县农业农村局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参保的,业务经办系统将核减参保补贴月数。
第十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12%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
(一)参保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逐年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认定被征地农民时间的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剩余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时间的当年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财政局批准被征地资金到账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转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转入)后一年内,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一年内未参保的,业务经办系统将核减参保补贴月数。
第十四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管账户。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并附上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牵头组织开展用地报批时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及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认定与发证工作,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发放征地补偿;县公安局(派出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及变动情况的审核;相关镇、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相关对象的认定、公示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送审工作,通知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的人员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环节稳控工作;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局负责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核算工作。
第十九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二十条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预存。
第二十一条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审查表及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如与国家、省、市此后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南县自然资源局、定南县财政局、定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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