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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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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办字〔20236

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赣应急字〔2022159号)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注册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车辆提供加注柴油服务。

二、凡有自储油需求的企业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按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214号)等文件规定,定期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情况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和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后,向县应急管理局递交书面安全承诺,方可设立储油装置(现场核定储油量)。书面安全承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和消防等工作要求承诺书;2.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日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4.履行“三同时”手续材料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材料,组织现场查验后出具备案证明。

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要求的场所内,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用油量特别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执行。

四、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

五、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地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等行为。

六、各加油站(点)应切实落实“批发到站,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不得向擅自设立的柴油储油点销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点销售成品油。

七、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有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张贴警示标志和危化品安全周知卡。

八、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原则上2023331日前完成“三同时”手续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将责令企业自行关停,并由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拆除相关储存、计量等设施设备,对不按时拆除的,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关停、处置,对不按要求关停或拆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九、自即日起,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新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证申请,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十、各镇(城市社区)要积极引导不需取证的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评估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非治违”工作。

定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228

定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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