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2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3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 |
4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6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
7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9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10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11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
12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13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
14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15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16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七条 |
17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条例》第五条 |
18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
19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
20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1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
22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23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2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25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
26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
27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
28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9 |
对生产销售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30 |
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31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32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33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34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35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36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37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38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39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40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41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42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43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44 |
对护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45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 |
46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47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48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49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5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5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52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
53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54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55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 疫区、 食物、 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
56 |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和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
行政强制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57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58 |
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59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