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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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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行罚20224

定南县鹅公镇伟炎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8MA39DFPU76

  址: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杨坑村

法定代表人龙伟炎

我局于202285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养猪场外雨水沟雨水呈黑色外流,且有粪污流出痕迹。厂区内建有发酵床,厂区内猪粪池到发酵床的管道脱落导致有粪污外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5日你(单位)邝宏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6日你(单位)邝宏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细化。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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