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定环行罚〔2023〕3号
赣州惠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MA39B2XC48
地 址:安远工业园区版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自恒
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对倾倒在定南县龙下村通往定南众智环保化工有限公司附近村道上的一堆固废进行了现场勘查。该堆固废包含了石膏板、包装带、废胶带等一般工业废物。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包装带、废胶带等一般工业废物倾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