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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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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行罚20232

东益呈(赣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7J29600N

址:定南县天九镇石盆村石脚盆组

法定代表人:安小平

2023年3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小平与乐菲(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乐菲(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环评报告书,已取得环评批复《关于乐菲(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6万m3石英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定环发〔2020〕7号),你单位负责实施和验收并承担费用。你单位于2022年2、3月份开始试生产,2022年7、8月份正式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验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小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细化: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处以30万-6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0万1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万-12万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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