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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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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行罚20231

东益呈(赣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7J29600N

址:定南县天九镇石盆村石脚盆组

法定代表人:安小平

2023年3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行业类型为:C3032建筑用石加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于2022年2、3月份开始试生产,2022年7、8月份正式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小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5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简化管理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处以50万-60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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