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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定环行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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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行罚20235

定南天九泽丰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8MA39LW2D12

址:赣州市定南县天九镇石盆村

法定代表人:黎泽平

2023年4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规模约2000头。2023年4月11日-4月13日共出栏1767头,现场检查时农场内无存栏生猪。执法人员在厂区内出来的水沟中取水一瓶,经第三方检测化学需氧量含量为46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400mg/L。涉嫌“超标准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3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细化:常年存栏量为1500头以上猪、9万羽以上的鸡(鸭)和300头以上牛的畜禽养殖场,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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