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对我县查处的1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条例》,引导企业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一、案情简介
二、查处情况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5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简化管理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处以50万-60万元罚款。处五十一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