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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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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对我县查处的1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条例》,引导企业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企业属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于2022年初开始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5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简化管理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处以50万-60万元罚款。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本案强化了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理念,有效震慑了违规排污、无证排污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治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不断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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