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对符合条件并进行公开道歉承诺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从轻处罚,促进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一批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会昌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要求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注:标准于2020年修订,并更名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但该公司厂区东北侧堆放的一般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贮存场地面未硬化,未采取“三防”措施,且临时堆放的搅拌废渣、沉淀池沉渣和搅拌车清洗废渣存在流失。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固体废物转移过磅单进行统计,显示该公司固体废物贮存场堆放的固体废物重量为265.964吨。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16万元罚款。12月23日,该公司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并于12月26日通过江南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作出了环保守法承诺。12月3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同意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处罚款10万元。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与监督帮扶相结合,综合考虑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进行公开道歉承诺等多种情形,依法对企业从轻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在督促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注重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案例2:赣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2024年5月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司喷漆废气通过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吸附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并使用环氧工业漆和环氧稀释剂等作为喷漆原料。该公司4号车间一楼建有一间密闭喷漆房,喷漆房地面放置有已喷漆完毕待干燥的产品配件。喷漆房内有两台水帘柜,现场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测试水帘柜旁VOCs(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118.69mg/m3。喷漆房上方建有两条废气收集管道连接至废气吸附处理箱,废气吸附处理箱内呈空置状态,未填充活性炭等废气吸附材料。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4万元。该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江南都市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复核,同意按预告知处罚金额的50%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本案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填充了废气吸附材料,执法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违法行为人主动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违法行为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轻处罚。案件办理全过程严谨规范,有力保障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有效实施。【案例3:龙南市某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2024年3月8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采样人员在该公司车间排口、雨水排口、废水总排口各采水样送检,执法人员对采样过程拍摄取证。2024年3月12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排口污染物铊浓度为0.0067mg/L,超过了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6/1149-2019)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0.005mg/L),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40万元。该公司于4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于5月22日在《赣南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通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各排污单位应当有效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本案通过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推动排污单位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营造排污单位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体现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案例4:南康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2024年11月21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康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9日对车辆赣B**720、2024年6月26日对车辆赣B**635检测时,车辆冒出明显黑烟;2024年6月24日对车辆赣B**088、2024年6月27日对车辆赣B**999检测时,车辆外观检验显示为双排气管,检测人员只对单侧排气管采样。该公司对上述四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赣南日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细化规定,并参照《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决定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控制移动源污染的关键环节,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过程弄虚作假,以违法手段帮助车辆通过检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应依法予以查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以法治教育与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倒逼企业守法,彰显了生态环境监管过程中惩戒与引导并重的法治理念。【案例5:上犹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案】2024年9月26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犹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投入生产,公司冲压、攻牙、焊接、静电喷涂等生产设施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尚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2024年12月20日,该公司在江南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2025年1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处罚款20万元。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配套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存在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的风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既严格监督执法,又积极帮扶指导企业组织验收,在企业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后,精准适用从轻处罚,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有效实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案例6:兴国县某石材工艺厂“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案】根据信访举报线索,2024年5月1日,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国县某石材工艺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工艺厂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工艺厂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工艺厂生产加工后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和压滤石粉未及时清运,直接露天堆放在平江河最高水位线以下河滩处,部分石材边角料已滑入河道。2024年5月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工艺厂及时清理了违法堆放的固体废弃物。该工艺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8万元。该工艺厂于6月22日在江南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7月2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工艺厂从轻处罚,处罚款4万元。部分小微企业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容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这类企业尤其要注重惩教结合。推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可有效防止“一刀切”式处罚或“一罚了之”,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知法懂法、严格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