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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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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农村还不同程度存在“超高超大”建房的现象,条例对农村建房“超高超大”问题有没有进行相应的规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农村村民普遍比较关注建房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条例又是如何规定的?记者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文辉。

刘文辉说,关于农村“超高超大”建房是如何规定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为防范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发生,我们对农村建房的建前、建中、建后都作了规定。

建前作出承诺。建房农户在申请建房时要作出承诺,农村建房要符合建筑风貌,不能“超高超大”建房,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时,条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超高超大”建房方面的村规民约,鼓励村民理事会对农村建房的约束性管理。

建中加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农村建房的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三到场一公示”(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建房现场要有公示牌),村民委员会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施工过程监管情况记录。对于违反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

建后强化核验。农村村民住房建成后,由建房村民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并提出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可以有效防止“超高超大”建房。

关于村民应该如何申请宅基地的问题,条例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均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让村民“少跑路”,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流程。条例十六条和十七条还对可建房条件和禁止建房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申请材料方面。第十八条明确了村民申请建房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承诺书等。

申请流程方面。明确由建房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10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并按要求公示7日,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10日内组织现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村民即可建房。

建房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村民的建房申请,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并加强建房档案管理服务,实行“一户一档”。总体来说,以上宅基地申请规定既体现了规范管理的要求,又达到了方便实用的目的。

新闻来源:“赣州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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