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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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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申请指南


一、救助范围

持有定南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条件

1.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无收入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向就近的村委会和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申请或者已经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调查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与申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委会、镇(城市社区)或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申请或已经符合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向镇(城市社区)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人脸授权或者书面授权。

2.调查、核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城市社区)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相分离的,实际居住地的镇(城市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公示等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简化认定程序中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定期复核等环节。

(城市社区)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委托,依法查询申请对象的户籍登记、婚姻登记、车船登记、就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社会保险、医疗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和教育费用支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等信息,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

3.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城市社区)负责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在社会救助成员单位中共享互认。

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审核确认时,镇(城市社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审核确认,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下达告知书或短消息提醒。

(城市社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在其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媒体公布。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四、供养标准

2022年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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