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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