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