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访问量: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地点

各镇(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四、受理条件

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范围:

(一)认定条件

1.无劳动能力。公民符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因重病、重残经鉴定或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收入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进行评估。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全日制本科以下(含)在校学生;

(5)因重病、重残经鉴定或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应当签订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户口。

2.书面申请书。

3.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4.分散供养的填写定南县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集中供养的,还需填写特困人员入院申请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

2.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束实地调查后 2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特困供养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

5.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补助标准

2024年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 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联系方式

历市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66001

天九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41011

龙塘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26136

鹅公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38010

岭北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01013

老城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17711

岿美山镇民政服务站

0797-4246197

城市社区民政服务站

0797-429302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