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困难家庭500至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48倍内不等的临时救助;特别救助是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二、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评估。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受理当日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局收到信息核对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反馈信息核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内容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实地调查、信息核对及公示情况审核确认。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支出型、特别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于调查核实、公示、家庭经济核对、民政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4.资金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直接发放救助金,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由县民政局发放救助金。
四、办理地点
各镇(城市社区)民政服务站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六、联系方式
镇 别 |
办 电 |
历市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66001 |
天九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41011 |
龙塘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26136 |
鹅公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38010 |
岭北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01013 |
老城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17711 |
岿美山镇民政服务站 |
0797-4246197 |
城市社区民政服务站 |
0797-4293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