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事项一次性
告知书
一、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1、户主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⑴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⑵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⑶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⑷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⑸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居民户口簿;
⑵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⑶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六)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3、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4、民族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5、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1、户主变更:各派出所,即办。
2、16周岁以下姓名变更:各派出所,
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性别变更:派出所→户政中队→派出所;
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办结。
3、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派出所→户政中队→户政处→派出所
从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办结。
三、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受理不收费。
四、窗口咨询电话:
历市派出所:0797-4291179
岿美山派出所:0797-4247383
老城派出所:0797-4216008
天九派出所:0797-4241009
岭北派出所:0797-4201027
龙塘派出所:0797-4226133
鹅公派出所:0797-423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