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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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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

进一步突出服务小农户,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支持水稻生产,包括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或油菜产区适当兼顾油菜。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推进。积极支持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挥居间服务的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组织形式和“保底+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重点选取1-3个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进行补助,如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仓储烘干等环节。将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插秧或机抛秧环节纳入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开展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具体补助环节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县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面积监测设备的服务主体。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为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县具体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