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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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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应为本行政区内经住建部门批准的供气单位法人。(4)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

2、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3、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6、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代表证

8、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办理流程

预约

无需预约

申请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接收地址:定南县龙亭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上午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0797-4263080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

《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定南县龙亭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7:30 支持快递送达。

到窗口次数

1次

承诺办理时限

 

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