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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和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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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府办字〔2020〕53号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

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方案

和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

(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岿美山示范镇建设,立足打造“东江水塔,百年钨城”形象定位,加快百年钨城、足球融合、生态旅游小城镇建设,提升岿美山内在品质,改善岿美山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城镇面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建保〔2015〕19号)等精神,结合岿美山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扎实推进,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秀美、活力、幸福岿美山,打造全市新型城镇化示范镇样板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确保在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改点具体见征收红线图的房屋征收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统筹、协调、调度和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成立岿美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总 指 挥:钟金华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二级调研员

第一副总指挥:李小勇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刘德铭 县住建局局长

黄兴海 岿美山镇党委书记

成 员:肖宣东 县财政局局长

周育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子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缪志军 县法院副院长

王泉花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晓华 县信访局局长

钟日旺 县城管局局长

张 勤 县市监局局长

黄伟峰 县司法局局长

魏 军 县审计局局长

唐晓春 县税务局局长

胡东汉 县档案史志局局长

李作全 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志军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彭东晓 县国资公司董事长

黄 瑞 岿美山镇政府镇长

指挥部内设机构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主 任:黄 瑞 岿美山镇政府镇长

副主任:黄 勇 岿美山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陈 恺、叶华珍、叶丽娟、黄水平

职 责:负责做好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会务筹备,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密工作;起草、研究、制定和完善需补充的政策意见,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及解读工作;对工作进展进行督查考评,做好综合协调、后勤保障、资金申拨及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保障审核组

组 长:雷国强 岿美山镇二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黄情生 岿美山镇财政所所长

成 员:郑志成、黄水平、李春媛

职 责:负责房屋征收资金筹集、审核、拨付工作。

(三)宣传报道组

组 长:付剑泓 岿美山镇党委(组织、宣传、统战)委员

成 员:严雪珊

职 责:负责宣传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征收补偿政策的优越性、普惠性;宣传报道征收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四)认定组

组 长:李作仁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 勇 岿美山镇党委副书记

袁海滨 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副主任

成 员:廖东盛、张文德

职 责:负责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属性、结构、层数及附属物等进行认定,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等证件进行核实。

(五)评估测绘组

组 长:黄 勇 岿美山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陈 恺、第三方测绘和评估机构

职 责: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选定的测绘机构,负责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属性、结构、层数及附属物等进行测量和绘图,并出具测绘报告。由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投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基准价和房屋精装修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监督检查组

组 长:李冬阳 岿美山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叶丽娟

职 责: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全过程,对工作作风进行督查,查处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失责、失职、渎职行为。

(七)法律服务组

组 长:钟 颖 岿美山镇司法所所长

成 员:熊志梧、法律顾问1-2名

职 责: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制定房屋征收程序、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调处房屋矛盾纠纷、强制拆除法律保障等。

(八)信访维稳组

组 长:金贤明 岿美山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熊志梧、郭丽云

职 责:对棚改房屋征收过程制定应急预案和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信访苗头、越级上访隐患做好排查摸底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信访维稳工作动态。

(九)房屋征收工作组

成立四个房屋征收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征收工作一组

组 长:李云芳

副组长:方继添

成 员:廖平建(计生)、廖建平、魏晟、叶建玲

征收工作二组

组 长:曾智俊

副组长:赖春阳

成 员:刘丽慧、张鹏程、黄敬平、谢 安

征收工作三组

组 长:陈志斌

副组长:黄情生

成 员:刘秋花、黄胜江、缪小梅、肖晓军

征收工作四组

组 长:金贤明

副组长:李 洪

成 员:李俊峰、鄢立宏、薛春晖、郭丽云

征收工作组在指挥部及组长的领导下,对征收任务实行“五包”:包调查摸底及宣传动员、包协议签订、包纠纷处理、包搬迁弃房、包安全稳定(含信访维稳)。征收工作组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服从指挥部调度,全力以赴开展征收工作,确保实现快速、有序、和谐征收。

职 责:负责本组征收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制作补偿清单和征收协议,对制作好的补偿清单和征收协议进行复核、公示;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照程序申请征收补偿款并及时发放,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腾房、交房工作;根据材料归档目录做好本征收工作组的一户一档台账及材料归档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9月8日前)

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起草项目实施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编制《政策宣传手册》《致居民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召开房屋征收工作动员会,组织抽调人员学习和培训,确保参与此项工作的全体人员熟读精通政策,掌握具体操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9月15日前)

各征收工作组人员开始上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熟悉和掌握被征收人的房屋位置、房屋性质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掌握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深做细被征收人思想工作。

(三)测量和计算阶段(2020年10月15日前)

逐户开展测绘、评估,出具测绘报告和评估报告。对房屋合法性、经营性用房、住改非等情况进行认定。各征收工作组根据测绘报告和评估报告制作补偿清单、征收协议。审核组、征收工作组对制作好的补偿清单、征收协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进行公示,审核有误的重新制作。

(四)实施协议征收阶段(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15日前)

征收工作组上户开展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拨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及时腾房弃房,交付房屋。

(五)资料归档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工作组负责整理好本组一户一档材料及征收台账,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归档。

五、经费保障

设立房屋征收资金账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拨付到该账户。为保障指挥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县财政按照5000元/户标准并按实际征迁户数拨付工作经费,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据实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征收工作组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征收工作组要明确责任、包干到户、包干到人,实行签约、腾房、弃房一条龙,做到征收、保障、服务全方位,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明工作纪律。征收工作组要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在征收范围内第一时间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等数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在征收过程中要做到“五个一”(即一个政策、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套人马、一包到底),确保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进行补偿或侵占、挪用、截留征收补偿款的人员,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理。对为完成任务暗中或变相增加补偿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渎职论处并追究该工作组组长和相关工作队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各征收工作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办法,宣传新政策,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了解自身权益,支持征收工作,努力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被征收人配合的良好氛围。

(四)密切协作配合。指挥部及各征收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尤其是涉及电信、联通、移动、供电、广电网络、铁塔和相关燃气管线迁移时,指挥部各工作组需加强与相关管线部门的联系协调,确保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各工作组要服从调度,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格考核奖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所有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由岿美山镇党委、政府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岿美山镇党委、政府根据各工作组的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奖惩。

(六)强化督查问责。由岿美山镇纪委、监察办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建立效能追究制度,对私自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未完成任务的工作队员,实行责任追究。指挥部要加强工作调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等形式实时通报征收进度和排名,以时间倒逼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

(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岿美山示范镇建设,依法推进项目范围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

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加快推进岿美山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建设,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圩镇形象,更好地开发利用岿美山矿区工人村风貌优势,打造“东江水塔、百年钨城”城市名片。

三、征收范围

以岿美山镇中心公园为中心,东至镇自然资源所前道路,西至工人影剧院对面临街一侧房屋,南至中心公园对面临街一侧工人村南区房屋,北至中心公园对面临街一侧工人村北区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定南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定南县岿美山镇人民政府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等产权所有人、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1.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评估单位选定。评估机构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相关规定选定。即(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4)被征收人从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1家,协商选定期限为7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5)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投票选定1家;(6)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7)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4.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5.签订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6.资金发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本方案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分批次支付征收补偿款。

7.搬迁弃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尽快搬迁弃房。拒不搬迁弃房的,依法强制搬迁弃房。

8.过渡与安置。根据方案的规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9.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一)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内容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作为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且房屋未经改建、拆除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但房屋经过改建或部分拆除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改建、加层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突击养殖、种植的,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4.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5.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6.其它认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奖励和相关政策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房屋价值、房屋普通装饰装修价值)。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按每户600元/月发放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一次性补偿6个月。

(3)签约奖励。

①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签约期限为准,下同)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②按时弃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弃房期限为准,下同)内弃房并经征收工作组弃房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4)税收优惠。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本县域范围内重新购置商品房的,购房成交价在货币补偿款范围内,免征契税。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产权调换房屋实行与被征收房屋主房进行等面积置换。由政府在岿美山圩镇(具体位置另行公告)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毛坯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差价。对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面积结算差价;对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面积结算差价。

①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②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安置时补齐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户型进行调换,并按补齐面积向征收部门支付面积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大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户型的,超出面积按征收货币补偿方式(含签约奖、弃房奖)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小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户型的,按补齐面积向征收部门支付结算面积差价。(面积差价为面积差乘以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相应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完成弃房(经征收工作组弃房验收合格后)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同一时间内完成弃房的由抽签方式决定选择顺序。

④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交房标准以政府提供的房屋为准。

⑤相互结算建筑面积差价,具体价格由相应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⑥产权调换房在交付被征收人使用后三年之内由政府统一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免征契税。

(2)被征收房屋精装修的,精装修部分的价值由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内完成弃房,经征收工作组弃房验收合格后发放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每户600元/月发放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一次性补偿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签订协议后并完成弃房的,按10800元/户一次性补偿发放18个月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逾期政府将按照不低于600元/月/户另行补偿。

(4)差价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弃房并经征收工作组弃房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奖励,免予结算。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及房改房的征收补偿

1.企业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支付给产权单位,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产权单位与第三方存在的纠纷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2.房改房的补偿。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产权单位与职工按登记产权比例分配,房屋精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奖励等其他款项支付给职工。

(二)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由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十、收回无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被征收人依法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土地上未建造房屋或建造的房屋已倒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有关批准文件或有相关凭证的国有出让土地,由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的国有划拨土地,由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十一、其他设施的征收(搬迁)补偿

1.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未成型的构筑物、附属设施等,按附件1规定补偿标准(不含征地费用)予以补偿。

2.征收地面上成片、零星果树、苗木等附着物,给予青苗(木)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3.各种户外杆、管、线的迁移,由各所属部门按征收时限的要求进行迁移,不予补偿。

4.本方案未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委托经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十二、付款方式与期限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付款方式:分二个阶段支付补偿款。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已签订协议的,在15日内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精装修补偿、按时签约奖等费用;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已弃房经工作组验收合格的,在10日内支付弃房奖、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付款方式:分二个阶段支付补偿款。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15日内支付精装修补偿、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完成腾房、弃房并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在10日内支付发放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如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15日内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第二阶段,对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3.果树、土地、附属房等征收补偿款,待计算补偿价格结果公示无异议后15日内支付。

十三、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弃房的,由县政府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件、票据,煽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督检查组设立举报电话(0797-4247725)、举报电子邮箱(dnkmsjw@163.com),负责接收土地、房屋等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7.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应及时公开测绘、评估、补偿等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四、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决定另有规定外,严格按国家测量标准测量房屋建筑、附属房等补偿面积。

2.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所有房屋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3.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内完成弃房,逾期未弃房的征收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

4.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不能迁移易地安装的,一律归征收部门处置。

5.本方案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6.本方案仅适用于定南县岿美山镇棚户区改造(矿区工人村)项目。

7.本方案未涉及事项,由定南县岿美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

8.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定南县岿美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附件:1.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果树、油茶树及其他树青苗费补偿标准

3.各结构房屋(含非国有划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加补偿、奖励(不含精装修)试算表(货币补偿)

4.房屋(产权置换)试算表

附件1: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1

毛石基础

立方米

30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混凝土基础(毛石砼基础)

立方米

45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不含钢筋)

钢筋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800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2

砖围墙24墙

平方米

100

单价中已含基础及粉刷,18墙在24墙的补偿价格上减10元;12墙在24墙的补偿价格上减20元;贴瓷砖(大理石)加80元/㎡。

砖石围墙24墙

平方米

80

石围墙24墙

平方米

78

土砖围墙24墙

平方米

40

3

室外灶

500

4

室外水池

立方米

100

1、简单装饰100元;

2、贴瓷砖(大理石)180元。

5

沼气池

2500

废弃不用的1250元。

6

明水井

2000

1、直径1.5米以上的2500元;

2、直径1-1.5米的2000元;

3、直径1米以下的1500元;

4、公共水井,直径1.8米以上的3500元;

5、手压井,按上述规定加200元;

6、废弃的按上述大小折半补偿。

7

粪坑(水泥)

立方米

80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

粪坑(三合土)

立方米

70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

化粪池

800

一格800元;两格1600元;三格2400元。

8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厚度5CM以内(含5CM)的50元;厚度5.1-10CM的70元;厚度10.1-15CM的100元;厚度16CM以上的130元。

9

沥青路面

平方米

50

厚度5CM以内(含5CM)的50元;厚度5.1-10CM的70元;厚度10.1-15CM的100元;厚度16CM以上的130元。

沙石路面

平方米

65

三合土路面

平方米

75

表面平整。

10

水泥坪晒坪

平方米

7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45元。

三合土晒坪

平方米

70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1

水沟

立方米

200

砖砌暗沟

立方米

240

12

混凝土护坡(堡坎)

立方米

280

按砌体体积计算。

砖(石)砌护坡(堡坎)

立方米

220

按砌体体积计算。

13

暗砼涵管

20

Φ100毫米20元;Φ200毫米35元;Φ300毫米55元。

水泥涵管

30

Φ300毫米及以下30元;Φ400毫米60元;Φ500毫米80元。

14

单相电表

900

一次性补偿

15

三相电表

3000

一次性补偿

16

自来水表

380

一次性补偿

17

天然气

3200

18

有线电视

100

迁移

19

太阳能热水器

300

迁移

20

空调

200

迁移

21

电热水器

150

迁移

22

水塔

200

迁移(含水管、电机迁移)

23

水泥电杆

1000

10米以上1100元;8一10米900元;8米以下700元

24

附属房

平方米

500

砖混结构(精装修加50元/㎡)

平方米

370

砖木结构(精装修加50元/㎡)

平方米

220

土木结构(精装修加25元/㎡)

平方米

280

活动板房

25

简易棚

平方米

60


附件2:

果树、油茶树及其他树青苗费补偿标准

品种

脐橙(株) 60-90 株/亩

柚子(株) 40-50 株/亩

柑桔(株) 70-100 株/亩

桃、梨、李(株40-60 株/亩

柿、枣、枇杷、石

榴等(株

40-60 株/

百香果

(株)

120-140

株/亩

杨梅、板栗等

(株)

蓝莓200-220

株/亩

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

(株)

类别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四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至三年

四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至三年

四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至三年

四年以上

未挂果

挂果

第一年

第二至三年

四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至三年

四年以上

未挂果

挂果

补偿价格

(元)

50

80

100

150

30

50

100

30

50

100

25

40

60

30

60

30

30

50

100

30

45

60

30

60


品种

油茶树(株) 50-80 株/亩

成竹(根)

棕树、桐树

(株)

苗圃果树(亩)

绿化

苗圃(亩)

枳壳(亩)

桂花树(株) 150-200 株/亩

樟树(株) 100-150 株/亩

类别

一至四年

五年至八

九年以上

黄竹

毛竹

五年以下

六年以上

米径5cm 以下

米径

6-

10cm

米径

11-

20cm

米径21cm 以上

米径5cm 以下

米径 6- 10cm

米径

11-

15cm

米径16cm 以上

补偿价格()

20

40

60

1

2

5

20

9000

3000

2000

20

150

300

450

15

50

200

300

备注:

1、脐橙、柚子、柑桔、百香果、桃、梨、李、柿、枣、枇杷、石榴、百香果、蓝莓、油茶树、桂花树、樟树等超过以上额定上限株数的部分,按市场价补偿苗木款。

2、果园内房屋、水电、配套设施等构筑物,按有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对精品果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果树及绿化苗圃、茶叶园可采取按有资质评估公司所评估的价格补偿。

3、黄竹直径 3cm 以上(含 3cm)的给予补偿,直径 3cm 以下的不予补偿。

4、征地期间,在被征土地上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


附件3:

各结构房屋(含非国有划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

加补偿、奖励(不含精装修)试算表(货币补偿)

补偿、奖励

价格(元/㎡)

备注

框架

结构

砖混

结构

砖木

结构

土木

结构

市场评估价

1350

1180

1020

850

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签约奖

300

300

300

300

弃房奖

600

600

600

600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600元/户/月

600元/户/月

600元/户/月

600元/户/月

合计

2250

2080

1920

1750

 

备注

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价格

签约奖、弃房奖、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分别以实际情况为准计算。

附件4:

房屋(产权置换)试算表

价格(元/㎡)

备注

产权调换房评估价

2250

岿美山镇矿区工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0800元/户

备注

被征收房屋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大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户型的,超出面积按征收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单位。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0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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