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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肥料)罚〔2022〕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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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肥料)罚20221

当事人:曾庆伟

性别:男

住所:定南县天九镇天花村社耕背组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2月10日,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定南县天九镇曾庆伟所经营农资店抽取了商标名称:美土贝贝;生产商:湖南开门子肥业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赣农肥(2017)准字0006号;产品执行标准:NY525-2012;有效成份:有机质45%;含量规格:40KG/袋;的精制有机肥。

2022年3月31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所抽检产品有机质含量为26.1%,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NY525-2012(有机质含量≥45%)的要求。2022年4月15日,定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编号为2721017150的检测报告送达定南县天九镇曾庆伟所经营农资店,农资经营店负责人曾庆伟签收并认可该检测报告的结果。

经核查,该批肥料进货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进货数量:50包;进货价格:35元/包;销售单位:定南县山水农资经营部。截至目前,该批次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40元/包,销售金额合计2000元。

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赣州市定南肥料06抽验单复印件1份(共1页)

2.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精致有机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721017150)1份(共3页)。

3.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721017150)送达回证1份(共1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

5.江西省开门子肥业股份公司商品销售单(合同)复印件1份(共1页)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7.定南县天九镇曾庆伟所经营农资店营业执照复印1份(共1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20226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定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肥料)告(20221号),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上述权利,且能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定南县龙亭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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