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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住建罚定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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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定住建罚定字〔2023〕19号

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腾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小明                    

经查明:当事人在定南县深圳北苑项目上存在未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是施工现场5台塔吊未办理安装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组织安装塔吊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条款规定以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 8 16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定南县深圳北苑项目上存在未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是施工现场5台塔吊未办理安装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组织安装塔吊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案件时予以的配合及积极整改的态度等情节,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条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条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大厅二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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