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定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部门职责
2.3 镇级机构与职责
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与职责
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与职责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和预警
3.2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3.3 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疫情信息发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制定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定南县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预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分析、预警,按照“早、快、严、小”(即早发现、快报告、严执行、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原则果断处置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 (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 ) 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 (市、区 )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 (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9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 (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内有1个设区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21日内,在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在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上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 (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县(市、区 )发生。
(2)非洲猪瘟21日,在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上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1.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国家规定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诊断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
(3)一类重大动物疫情、辖区内新发生、已消灭的以及难以确认的疫病按国家规定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诊断和确认。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
设立定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火车站、县邮政公司、定南银保监组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领导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督促各镇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部门职责
2.2.1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导监督对疫点内和规定区域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负责指导监督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负责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9)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10)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2.2.2 县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2.2.3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2.4 县科创中心: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2.2.5 县工信局: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管理。
2.2.6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易感动物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阻扰行政执法的行为。
2.2.7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2.2.8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2.9 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审批接触疫情处置有毒有害工作参与人员的补贴工作。
2.2.10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配合县公安局、市监局等相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2.2.11 县卫健委: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 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隔离诊治,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2.1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2.2.13 县林业局:掌握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的诊断,快速处置等相关工作。
2.2.14 县市监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协助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查处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2.2.15 县交通运输局、县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交通部门运输,配合卫健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发生后病人和疑似病人监测工作。
2.2.16 县城管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监管,从源头堵住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入养殖环节。
2.2.17 县邮政公司:负责寄递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管理。
2.2.18 定南银保监组: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提升服务能力,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3 镇级机构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与职责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各镇要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组织体系框架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和预警
3.1.1 疫情监测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及我县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镇动物防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各镇根据县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3.1.2 疫情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县政府、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3.2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怀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省、市派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2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卫健委通报。
3.3 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农业农村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发生后,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
国家或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市、县级按国家或省规定紧急启动相应预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b.研究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c.向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
d.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预案,指导督促下级指挥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a.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规定采集病料由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开展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d.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处置能力和群众防控意识。
g.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h.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III级)的应急响应
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Ⅲ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3.3 一般(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县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f.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b.研究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c.向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
d.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镇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预案,指导督促镇级指挥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a.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开展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d.组织开展县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处置能力和群众防控意识。
f.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h.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4)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镇动物防疫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决定。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决定。
较大(II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IV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市农业农村厅。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商定。
5.5 抚恤和补助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林业、城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防疫物资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建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 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 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 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 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 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4 培训和演习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 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演练,检验、加强当地 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 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 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级农业农村 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镇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表格
9.1.1《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2《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3《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4《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5《关于江西省×××(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6《关于结束×××(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2《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9.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9.1.1《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 镇将有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经 省/市/县/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 (区域范围)进入 级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定南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9.1.2《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市、区) 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定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定南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入 级应急状态。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9.1.3《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市、区) 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9.1.4《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 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年 月 日 时,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
(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疫情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9.1.5《关于江西省×××(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市、区) 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该疫情可能向贵省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 月 日
9.1.6《关于结束×××(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省 市 县(市、区) 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目前为止,已造成 (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省/市/县/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
(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定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定南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9.2.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
序号: 疑似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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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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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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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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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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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现症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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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感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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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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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情况 |
动物种类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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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幼 |
成 |
幼 |
成 |
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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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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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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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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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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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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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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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2.2《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
序号: 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
报告人 |
|
联系电话 |
|
报告日期 |
|
发生地点 |
|
疑似报告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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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样品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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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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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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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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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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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实验室名称 |
|
控制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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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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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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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 (月) 报表》规范化表格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
序号: 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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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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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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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现症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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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感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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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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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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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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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病情况 |
动物种类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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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幼 |
成 |
幼 |
成 |
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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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情况及强制免 疫情况 |
动物各类 |
扑杀数 |
强制免疫数 |
|||||||
成 |
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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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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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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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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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控制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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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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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单位。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