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应急字〔2025〕21号
关于印发《定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定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定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定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3 风险防控
3.1 责任体系
3.2 风险评估
3.3 风险治理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启动
5.4 应急处置
5.5 扩大应急
5.6 洗消和现场清理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总结评估
6.4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演练
8.3 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8)《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9)《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化工、医药生产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环节属于危险货物的,在废弃处置环节属于危险废弃物的,以及纳入石油天然气、燃气管理通过管道输送的,由相应的事故应对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与《定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在相关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事故分级
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2。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活动,避免引起次生、衍生事故。
(4)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应对事故救援浓厚氛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精细化工产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2)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4)向市级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必要时协调驻县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2 成员单位
县宣传部、县网信办: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联系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需要的人员、装备和物资清单;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调度工作;根据需要申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负责侦办和打击涉嫌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装备、事故后残余危险化学品和疏散撤离人员运输的运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扩散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以应急抢险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县卫健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指导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有效处置。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应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相关技术单位(机构)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相关保障工作。
其他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相关工作。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能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损坏道路、水、电、燃气、通信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武警定南中队: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相关兵力调动规定,应县党委政府向驻地武警提出的用兵需求,协调驻地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专项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镇级党委、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3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镇、各行业、各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管道运营单位,下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覆盖全员、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履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安全风险防控格局,有力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3.1 责任体系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3.2 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落实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和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的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并包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内容。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3 风险治理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动态管控安全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通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对日常监管监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异常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警分析,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根据高温、台风、暴雨、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潜在影响程度,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县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守电话(4242119)。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规定及时上报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并通知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和县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5.2 分级响应
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接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市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级现场指挥部接受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县级现场指挥部接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启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事发地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含精细化工产业服务中心)是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5.3.1 事故发生企业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
如果事态无法控制或事故发生后已超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应停止救援,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防范工作,做好上级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3.2 事发地人民政府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按规定进行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应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主体责任,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等。
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赣州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赣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程序。
5.4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化学灼伤和其他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以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企业的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1 警戒隔离
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发地点为中心,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1)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公安部门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2)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3)外围管控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由公安部门划定和管理临时管制区域,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通知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故现场。必要时,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警戒隔离区应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
如果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应立即切断事故区域的电源,警戒区内应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进入危险区前用水枪将地面喷湿,以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救援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应确保接地,进入危险区域的车辆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5.4.2 应急疏散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及车辆撤离至安全区。
5.4.3 设点
选择有利地形,在事发地上风向的非污染区域设置现场指挥部、救援急救医疗点和洗消站,并设立醒目标志。
5.4.4 询情与侦检
现场指挥部应安排有关人员和专家通过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内部侦察或仪器检测等方式,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重点了解掌握以下情况,并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
(1)危险化学品泄漏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应了解的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和危害特性、个体防护方法和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危险化学品数量、泄漏速率、扩散方向;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2)火灾
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应了解的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确定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3)爆炸
发生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指挥部应了解的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爆炸地点;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5.4.5 现场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继续治疗或向上级医院转诊
救援过程中应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5.5 扩大应急
当事故现场态势继续蔓延扩大,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当事故可能危及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时,应下令撤除事故处置现场救援人员,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重新拟定救援方案。
5.6洗消和现场清理
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清理过程中,应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或次生灾害产生。
5.7 信息发布
5.7.1 基本要求
现场指挥部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事故初步核查情况、救援处置进展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5.7.2 发布时限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伤亡情况不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县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3 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宣传、网信、公安、属地镇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8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人员、物资、装备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司法援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预防控制、环境污染消除、保险理赔等工作。
6.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6.3 总结评估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监局、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7 应急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和周边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队伍保障
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可协调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情况紧急时,可请求驻县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艺处置小组,提高应急处置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7.2 物资装备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常结合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格局,兼顾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不断调整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防护、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
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规划设置用于暂存应急处置后残余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物流中转场所等设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物资装备,确保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7.3 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需本级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教育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人民群众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培训演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相关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3 奖惩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
1.定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图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3.定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流程
5.事故警戒区域设置位置示意图
附件1:
定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一、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四、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二)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3:
定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流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发企业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赣州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797-8991111)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上述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应急管理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应急管理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附件5:
事故警戒区域设置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