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定南县人民政府拟对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拟订了《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论证,现将论证后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5月16日至6月14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定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如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征求意见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方案内容。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定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地 址:定南县仙岭大道中沙加油站旁
联 系 人:赖志鹏
联系电话:0797-4292596
附件:《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依法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让利于民的原则;
(二)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依法征收补偿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七)《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十)《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府办字〔2022〕1号);
(十一)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房屋征收的目的
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是为了改善棚户区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面貌和品位,加快城市更新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房屋征收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定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定南县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
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类型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未记载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载明的为准。
1.个人住宅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属于个人,证载用途或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2.商业房屋,是指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住改非(商)房屋,是指原属住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实际用作经营性用途的房屋。
4.企业(单位)公房,是指国家授权的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
6.工矿仓储房屋,是指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物质存放用途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7.临时建筑、附属房。
七.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以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县政府其他有效合法批准文件等依据认定。
未依法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为准。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超出部分作为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三)证载用途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房屋的,以证载面积给予补偿;未载明商业房屋面积的,原则上以被征收房屋临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自然间宽深比不得超过1︰3)认定商业房屋面积。
(四)住改非(商)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实际用作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自然间宽深比不得超过1︰3)认定为住改非(商)的建筑面积:
1.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
2.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取得期限超过三年,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九、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个人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注:室内精装饰装修价值另行评估确定),下同。
(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3)签约弃房奖励。在第一阶段时间内(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60元/㎡的签约弃房奖励;在第二阶段时间内(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430元/㎡的签约弃房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未按时搬迁弃房的,不给予签约弃房奖励。
(4)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名义购买定南县城区内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并提供网签备案房屋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房奖励:
①在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以上(含70%)比例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00元/㎡购房奖励;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以下(不含70%)比例的,按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给予800元/㎡购房奖励。
②在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含70%)以上比例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400元/㎡购房奖励;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不含70%)以下比例的,按实际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建筑面积给予400元/㎡购房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购房奖励:
①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未按时搬迁弃房的;
②未购买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的;
③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买卖房屋的。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补偿、奖励:
(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定南县城区内提供合法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实行等价值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下同。
②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下同。
③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交房标准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为准。
(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5元/㎡·月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且选定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选择产权调换房源的,视为放弃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利,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3)签约弃房奖励。在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60元/㎡的签约弃房奖励;在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430元/㎡的签约弃房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未按时搬迁弃房的,不给予签约弃房奖励。
(4)产权调换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按以下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奖励:
①在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含70%)以上比例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100元/㎡的产权调换奖励;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以下比例的,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100元/㎡的产权调换奖励。
②在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含70%)以上比例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50元/㎡的产权调换奖励;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占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0%以下比例的,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50元/㎡的产权调换奖励。
③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未按时搬迁弃房的,不给予产权调换奖励。
(二)企业(单位)公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企业(单位)公房,实行货币补偿,区分住宅公房与非住宅公房,分别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签约弃房奖励、购房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2.征收住宅公房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征收非住宅公房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期为6个月。其中第一层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5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2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4.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给予签约弃房奖励、购房奖励。
5.产权单位与第三方存在纠纷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房改房和集资房的征收补偿
1.房改房的征收补偿
(1)征收全产权房改房,参照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奖励。
(2)征收部分产权房改房,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签约弃房奖励,按产权单位与职工产权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给予补偿、奖励,房屋室内精装饰装修补偿按谁出资谁获利原则补偿给出资人。
②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③部分房屋产权的职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购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根据职工产权的比例、购买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所占被征收合法主房面积的比例、搬迁弃房的时间节点支付给职工。购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标准按照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购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政策执行。
2.集资房的征收补偿
(1)征收全产权集资房,参照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奖励。
(2)征收部分产权集资房,参照部分产权房改房征收补偿政策执行,其中集资房所占土地使用权为产权单位单独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支付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与职工或第三方存在纠纷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四)商业房屋的征收补偿
商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定南县城区内提供住宅房屋或商业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实行等价值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被征收合法商业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商业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按照征收非住宅企业(单位)公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执行。
被征收第一层合法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5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被征收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合法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2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弃房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5.奖励。商业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分别给予签约弃房奖励,购房奖励或产权调换奖励。
(五)住改非(商)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改非(商)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商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80%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定南县城区范围内提供合法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实行等价值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类似商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
3.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被征收合法住改非(商)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住改非(商)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按照征收非住宅企业(单位)公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执行。
征收住改非(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合法住改非(商)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被征收合法主房屋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按实际经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月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
5.奖励。住改非(商)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分别给予签约弃房奖励、购房奖励或产权调换奖励。
(六)工矿仓储房屋的征收补偿
工矿仓储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投资强度、纳税强度等条件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标准厂房(不含等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评估确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参照征收非住宅企业(单位)公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弃房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七)临时建筑,附属房、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
对调查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给予补偿。
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未成型的构筑物等附属房、附属设施,按附件1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其它征收补偿
(一)附着物征收补偿。地面上成片、零星果树、苗木等附着物给予青苗(木)补偿,补偿标准按《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发〔2020〕4号)执行。
(二)管线的迁移补偿。各种户外杆、管、线的迁移,由各所属部门按征收时限的要求进行迁移,相关迁移补偿标准按《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府办字〔2020〕48号)执行。
(三)其它未明确标的物的征收补偿。本方案未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一、收回无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依法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土地上未建造房屋或建造的房屋已倒塌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
(二)签约奖励。在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800元/㎡的签约奖励;在第二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400元/㎡的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十一、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和搬迁期限
签约时间:分地块分批次签约,每批次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签约时间为准。
签约地点: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签约地点为准。
搬迁期限:搬迁弃房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
十二、付款方式与期限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分三个阶段支付补偿款
第一阶段,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签约弃房奖励、购房奖励以外的征收补偿费用。
第二阶段,在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弃房奖励。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购买了合法住宅、商铺或写字楼且享受本方案购房奖励政策的,凭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房屋买卖合同和买卖房屋税收完税证明申请领取购房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被征收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奖励。
(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分两个阶段支付(结算)补偿款
第一阶段,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前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不包含第七个月及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下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超出部分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的,超出部分差价由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阶段,产权调换房屋未在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且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内交付的,自第7个月起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三、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弃房的,由县政府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测绘、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测量、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开测绘、评估、补偿等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6.监督检查组设立举报电话(0797-4292596)、举报电子邮箱(dnxpggj@163.com),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7.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8.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开测绘、评估、补偿等结果,接受群众、社会监督。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决定另有规定外,严格按国家测量标准测量房屋建筑、附属房等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应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一律不得迁移,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4.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商品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见附件2),提出公租房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公租房空置房源的,不需轮候,直接参加抽签分配选房。
6.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7.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决定另有规定外,严格按国家测量标准测量房屋、附属房等建筑面积。
8.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征收部门处置。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一律不得迁移,由征收部门处置。
9.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均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10.本方案仅适用于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项目,方案中未涉及事项,由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和解释。
11.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定南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公租房申请条件
附件1
定南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1 |
毛石基础 |
m³ |
300 |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含征地费用) |
混凝土基础 (毛石砼基础) |
m³ |
450 |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不含钢筋,含征地费用)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m³ |
800 |
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含征地费用) |
|
2 |
砖围墙24墙 |
㎡ |
100 |
单价中已含基础及粉刷,18墙在24墙的补偿价格上减10元;12墙在24墙的补偿价格上减20元;贴瓷砖(大理石)加80元/㎡。(含征地费用) |
砖石围墙24墙 |
㎡ |
80 |
||
石围墙24墙 |
㎡ |
78 |
||
土砖围墙24墙 |
㎡ |
40 |
||
3 |
室外灶 |
户 |
500 |
(含征地费用) |
4 |
室外水池 |
m³ |
100 |
1.简单装饰100元; 2.贴瓷砖(大理石)180元。(含征地费用) |
5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1250元。(含征地费用) |
6 |
明水井 |
口 |
2000 |
1.直径1.5米以上的2500元; 2.直径1-1.5米的2000元; 3.直径1米以下的1500元; 4.公共水井,直径1.8米以上的3500元; 5.手压井,按上述规定加200元; 6.废弃的按上述大小折半补偿。(含征地费用) |
7 |
粪坑(水泥) |
m³ |
80 |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含征地费用) |
粪坑(三合土) |
m³ |
70 |
房屋按附属房计算。(含征地费用) |
|
化粪池 |
座 |
800 |
一格800元;两格1600元;三格2400元。(含征地费用) |
|
8 |
水泥路面 |
㎡ |
50 |
厚度5CM以内(含5CM)的50元;厚度5.1-10CM的70元;厚度10.1-15CM的100元;厚度16CM以上的130元。(不含征地费用) |
9 |
沥青路面 |
㎡ |
50 |
厚度5CM以内(含5CM)的50元;厚度5.1-10CM的70元;厚度10.1-15CM的100元;厚度16CM以上的130元。(不含征地费用) |
砂石路面 |
㎡ |
65 |
(含征地费用) |
|
三合土路面 |
㎡ |
75 |
表面平整。(含征地费用) |
|
10 |
水泥坪晒坪 |
㎡ |
7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增加45元。(含征地费用) |
三合土晒坪 |
㎡ |
70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含征地费用) |
|
11 |
水沟 |
m³ |
200 |
(含征地费用) |
砖砌暗沟 |
m³ |
240 |
(含征地费用) |
|
12 |
混凝土护坡(堡坎) |
m³ |
2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含征地费用) |
砖(石)砌护坡(堡坎) |
m³ |
2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含征地费用) |
|
13 |
暗砼涵管 |
m |
20 |
Φ100毫米20元;Φ200毫米35元;Φ300毫米55元。(含征地费用) |
水泥涵管 |
m |
30 |
Φ300毫米及以下30元;Φ400毫米60元;Φ500毫米80元。(含征地费用) |
|
14 |
单相电表 |
户 |
900 |
一次性补偿 |
15 |
三相电表 |
户 |
3000 |
一次性补偿 |
16 |
自来水表 |
户 |
380 |
一次性补偿 |
17 |
天然气 |
户 |
3200 |
|
18 |
有线电视 |
户 |
100 |
迁移 |
19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20 |
空调 |
台 |
200 |
迁移 |
21 |
电热水器 |
台 |
150 |
迁移 |
22 |
水塔 |
台 |
200 |
迁移(含水管、电机迁移) |
23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1100元;8-10米900元;8米以下700元 |
24
|
附属房 |
㎡ |
500 |
砖混结构(精装修加50元/㎡) |
㎡ |
370 |
砖木结构(精装修加50元/㎡) |
||
㎡ |
220 |
土木结构(精装修加25元/㎡) |
||
㎡ |
280 |
活动板房 |
||
25 |
简易棚 |
㎡ |
60 |
|
附件2
公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为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被征收人;
2.房屋被征收后,申请人在定南县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含15㎡)以下;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申请日男性应年满22周岁(含)、女性应年满20周岁(含),在县城区具有稳定工作能够提供用工单位半年以上社保缴交证明;
4.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5.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