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要加快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时要对测算的补偿标准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目前,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每月要上报工作进度,截至7月25日,全市20个县(市、区)还有9个县未出台发布新的补偿标准。《关于征收全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前期我局召开了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核心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定南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对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包括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规定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定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定府办字〔202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县征地拆迁办已提交县常务会过会)
集体土地上果树及林木等青苗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情况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3)
4. 本通知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
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按实际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3.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提出单位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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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九镇人民政府 |
明确光伏设施的补偿标准,并体现在调整后的补偿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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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由于光伏设施的补偿折旧率影响较大,建议专项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
2 |
天九镇人民政府 |
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株),挂果期特别是丰产期猕猴桃的补偿标准偏低,建议相关部门测算评估后再确定补偿标准。室外灶 |
是 |
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安远县、全南县果树征收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将附件2中果树、林木等青苗补偿表中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果树的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株)未挂果由30元/株调整至50元/株;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株)挂果由60元/株调整至100元/株。 |
3 |
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 |
将第二部分的第4点“精品果园及本通知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精品果园以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建议修改为“本通知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 |
是 |
精品果园无认定标准,难于界定精品果园,建议取消,具体由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解释。 |
4 |
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 |
附件2:果树、林木等青苗补偿表中品种增加茶枝柑,补偿价格和脐橙的补偿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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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县政府对茶枝柑种植、开发力度加大,以后征地拆迁中,会涉及品种茶枝柑补偿工作,建议列入果树、林木等青苗补偿表中,补偿价格和脐橙的补偿价格相同。 |
5 |
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 |
建议将附件2备注中关于“精品果园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值,是否属于精品果园以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的表述给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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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精品果园无认定标准,难于界定精品果园,建议取消,具体由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解释。 |
6 |
县政府办 |
补偿标准和说明分清楚,主要包括(室外水池、沼气池、明水井、化粪池、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暗砼涵管、水泥涵管、水泥电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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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该部分补偿种类及标准与县征地拆迁办提交过会的《定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未印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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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次增加及调整的标准
序号 |
品种 |
原标准 |
现标准 |
1 |
脐橙(株) 60-90株/亩 |
第三年100元/株、四年以上150元/株 |
第三年150元/株、四年以上200元/株 |
2 |
柑桔(株) 70-100株/亩 |
第二年至三年50元/株、四年以上100元/株 |
第二年50元/株、第三年100元/株、四年以上150元/株 |
3 |
桃、梨、李(株) 40-60株/亩 |
第一年25元/株、二年至三年50元/株、四年以上60元/株 |
第一年30元/株、二年至三年40元/株、四年以上100元/株 |
4 |
百香果(株) |
30元/株 |
40元/株 |
5 |
柿、枣、枇杷、石榴等(株) 40-60株/亩 |
未挂果30元/株、未挂果60元/株 |
未挂果50元/株、挂果100元/株 |
6 |
油茶树(株) 50-80株/亩 |
一至四年20元/株、五至八年40元/株、九年以上60元/株 |
一至二年15元/株、三至四年30元/株、五至十年45元/株、十一年以上60元/株 |
7 |
桂花树(株) 150-200株/亩 |
米径5cm以下20元/株 |
米径3cm以下(不含)5元/株、米径3-6cm(不含6cm)15元/株 |
8 |
樟树、枫香、木荷(株) 100-150株/亩 |
米径5cm以下15元/株 |
米径3cm以下(不含)5元/株、米径3-6cm(不含6cm)15;并增加品种枫香、木荷补偿标准,按樟树补偿标准执行 |
9 |
油茶树(株) 50-80株/亩 |
第一年30元、第二至三年45元、四年以上60元 |
第一年50元、;第二至三年75元、四年以上100元 |
10 |
葬穴 |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大葬4000元/穴、小葬2000元/穴 |
葬穴4000元/穴,合葬墓葬同穴每多一副骸骨或者骨灰盒(坛),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 |
11 |
水管补偿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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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米,一次性补偿 |
12 |
茶枝柑(株) 60-90株/亩(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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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50元、第二年80元、第三年150元、四年以上200元 |
13 |
香蕉树(株)(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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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挂果30元/株、挂果60元/株 |
14 |
茶叶树(株)50-80株/亩(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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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二年10元/株、三至四年25元/株、五至八年40元/株、九年以上55元/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