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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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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进一步完善我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精准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龄津贴审核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或家属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复审”的程序进行办理。

村(居)委会于收到高龄补贴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本村(居)所有申报对象在本村(居)公示栏公示3天以上。村(居)委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资料上报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申报对象情况逐一进行复审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建立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

(一)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要与当地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部门、民政殡葬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对接、比对工作机制,每次高龄补贴发放前要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及时取消户籍迁移出辖区范围和去世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领取资格,防止多发、错发现象发生。

(二)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及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村(居)委会应协助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

(三)领取资格认证。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高龄补贴领取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应当与当地社保部门养老金发放认证合并进行。未能合并进行的,应灵活采取签印、拍摄数码肖像照、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得以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方式进行认证。

(四)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对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发放对象,自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迁入地进行续发。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县民政局督促各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时予以追回。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或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多发高龄补贴的,由县民政局监督镇(城市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高龄补贴错发、多发、漏发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定南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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