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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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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取消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实施机构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股室:园林股  

  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监督投诉电话:0797-4289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