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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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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股室:市容股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7-4289738  

  十、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7-4289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