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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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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二、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股室:环卫股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7-4289738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7-4289738